某大学物业服务项目,涉及一些大型设备清运,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统一组织现场考察,要求参加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必须签到。集中采购机构认为不适合设置供应商签到环节,因为这样就相当于在开标前泄露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那么,现场考察能设供应商签到环节吗?
可以签到,但应做好签到信息保密
据该大学项目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要设置供应商签到环节,一是为了提前知道会有哪些供应商参与投标,数量有多少;二是为了引起潜在投标人的重视。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采购人可以在现场考察环节设置签到环节,这是采购人的权利。但签到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能泄露供应商的名称和数量,否则就要承担相关责任,建议采购人还是不设置签到环节为好。
物业企业项目人员告诉记者,有的项目在现场考察环节会安排每个供应商单独签到,这样也可以避免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财政部门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不能强制设置供应商签到环节
该大学物业服务项目,采购人要求来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必须签到,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此举与政府采购开标前不能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的法规要求相违背。
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介绍,有的采购文件中写明了统一组织现场考察的时间,但有的潜在投标人未必会看到这个信息,可能会错过现场考察的时间,没有参与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就不能参与投标了吗?显然不是。参与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可以签到,也可以不签到,要求供应商必须签到没法规依据。
现场勘察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某物业企业项目人员跟记者反馈,有些采购文件还会载明“投标人参与现场考察,占5分;没有参与现场考察,不得分。”
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认为,把现场考察作为评分项是不合理的。首先,设置现场考察环节的项目,肯定是需要潜在投标人到现场去实地测量、勘察才设置的,绝大部分潜在投标人都会去参加,但也可能有供应商没有去现场。其次,供应商是否参与了现场考察并不能证明服务方案或设计方案就做得好。最后,现场考察作为评分项太笼统,不合理,应该把现场考察涉及的参数、服务细化到技术指标、商务要求中。